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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283-7906一、起诉担保人后,能否再起诉债务人
在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之后,通常情况下还能向债务人为求偿权而再次提出诉讼请求。在这种债务争端的背景之下,保证人所承担的角色是为原债务提供一种辅助性的或者是连带性的法律责任。假如在对保证人进行了诉讼之后,仍然无法实现所有债权的全额清偿,那么债权人就有权继续向债务人为求偿权而提出诉讼。这主要是由于债权人的权益并没有因为对保证人的诉讼而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实现,因此,作为债务的直接责任人,债务人依然负有履行债务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起诉担保人可以单独起诉
债项让担保人成为被告是否可行,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当担保人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尚未通过司法或仲裁机构审判,并且未能
然而,若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下,担保人仍可能面临单独被诉的可能性: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债务人的案件;
(三)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满足全部债务清偿需求亦或是其债务履行能力已经丧失;
(四)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了第1条所述的相关权利。
至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双方约定的特定情形,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单独起诉担保人为被告。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起诉担保人有效期多久
针对关于被告担保人的诉讼时效问题,其具体的有效期限往往会受到担保形式的影响。
若为一般保证,则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债权人未能就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该保证人将被免除其保
然而,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便有权利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以及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倘若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保证人也将被免除其保证责任。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产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法律效果。
在对保证人提起诉讼后,债权人仍可向债务人求偿。保证人承担辅助或连带法律责任。若诉讼保证人后仍无法全额清偿,债权人可继续起诉债务人。因债权人权益未充分保障,债务人作为直接责任人,仍需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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