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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283-7906一、债权人的权益是什么
债权人的权益有:
一、债权转让权: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二、免除债务权: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三、债权人代位权;
四、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二、债权人的权利有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范,普遍情形中,债权涵盖了代位权、免责权以及转让权等多种类型。
其中,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的重要保护措施之一。
债权人代位权则是在债务人未能及时履行其到期部分债权
解除了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之后,就等于解除合同以及该债权人自身所享有的债权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的权益有:
一、债权转让权: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二、免除债务权: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三、债权人代位权;
四、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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